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应当在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定吗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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