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能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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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能追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能追偿

一、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能追偿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追偿:

第一、追偿对象: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二、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反担保人是否是否能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是否能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是否能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是否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是否能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是否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是否能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是否能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是否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是否能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是否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能追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是否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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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在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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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 (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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