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够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能免除的,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才进行的担保,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能够优先受偿吗

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能够优先受偿。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

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保证金能够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一键咨询
  • 155****6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5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2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8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6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4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王某某称,原告与二被告是邻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第三人许某提出借款5万元,并请求王某某对5万元借款进行担保,原告同意,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因二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第三人许路路的借款,于12月2日对原告执行了501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遭到拒绝,并多次以种种理由推脱,试图逃避债务,故到,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王某某曾均居住在同一幢楼里,两人系邻里关系,2009年1月14日,王某某、被告董某、王某某与许路路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王某某为被告董某、王某某向许路路借款的保证人,同日经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5月25日,许路路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申请执行《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2月2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王某某的工资收入50100元后终结执行。王某某为索要此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2009年1月14日的《借款保证合同。判决如下:被告董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某人民币50100元。
律师说法:何为代位求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王某某按照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许路路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得对被告董某、王某某的偿还请求权,被告董某、王某某应当偿还王某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回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王某某称,原告与二被告是邻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第三人许某提出借款5万元,并请求王某某对5万元借款进行担保,原告同意,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因二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第三人许路路的借款,于12月2日对原告执行了501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遭到拒绝,并多次以种种理由推脱,试图逃避债务,故到,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王某某曾均居住在同一幢楼里,两人系邻里关系,2009年1月14日,王某某、被告董某、王某某与许路路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王某某为被告董某、王某某向许路路借款的保证人,同日经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5月25日,许路路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申请执行《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2月2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王某某的工资收入50100元后终结执行。王某某为索要此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2009年1月14日的《借款保证合同。判决如下:被告董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某人民币50100元。
律师说法:何为代位求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王某某按照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许路路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得对被告董某、王某某的偿还请求权,被告董某、王某某应当偿还王某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否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债务,另一方有权向夫妻追偿吗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反担保人能够向担保人追债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1、共同担保时,担保人之间应约定相互追偿条款及承担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共同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可以互相追偿权及相应承担的份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份额,如果仅约定相互追偿权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有两名担保人的则各承担二分之一的比例份额。 2、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债务人明确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有些时候,债务人在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人,此时应当与债务人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如果存在而又无法就相互追偿权条款达成一致时,建议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司法实践中,即便未约定相互追偿条款,也会认定各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责任,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 3、担保人相互追偿范围仅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存在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情形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就其承担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穷尽各种方式无法追偿时,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已破产清算等,才可以就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同一债务即有第三人物保又有多人连带担保,第三个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抵押关系等。然而由于《担保法》。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1,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主要包括质押关系,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法律功能一致,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没有约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平均分担。”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同时该法第178条,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担保法解释》,适用本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王某无证驾驶张某的货车运输铁砂,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系张某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诉张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张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张某向李某如数支付赔偿款。现张某诉至向王某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王某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雇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安排其超载运输,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确认,张某、王某应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赔偿数额6万元,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赔偿款6万元。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
如何行使追偿权,即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第89条、《担保法》第31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是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的具体条件以及具体追偿份额,未作详尽规定,这给我们的审判实务带来不便。
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定”与“约定”是构成产生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偿权区别在于,完全追偿人在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的费用,而部分追偿人只能追偿部分的费用。
一是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王某是张某雇的司机,王某的收益来自于因给张某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张某的收益是依靠王某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
二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划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时,从责任人的岗位责任和选任、管理、监督、转委托等职权义务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宜的常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张某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王某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
三是根据其他情况确定。比如损失原本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追偿人应办理保险而未办理保险,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则由追偿人自行承担。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产生追偿问题。对一些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该怎样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