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四要素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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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武装部队证件,客观行为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若是依旧不知道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四要素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中国刑法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怎么判刑

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国刑法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怎么立案

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上就是关于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四要素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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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印章,一般是指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单位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首长的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假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乱真即可。关键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一点是鉴别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标准。如果有制作权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虽然内容虚假会败坏发证、发文单位的信誉与信用,但这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武装部队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装部队的信誉与信用的破坏是性质不同的。因此,本法规定,凡无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则构成本罪。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换其真实的行为。比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上模仿原来的笔迹增添内容等。涂改证件的有效日期,改动公文的签发日期或单位,改变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谓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章、证件出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的对象即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拥有的,也可以是从他人那里盗窃、诈骗、抢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不论其来自何处,亦不论其是否真假,只要买卖的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构成本罪。
行为人以虚构的部队名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如果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或者进行其他诈骗犯罪的,属手段牵连,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从重论处,但构成犯罪却不能构成他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犯罪对象是三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公文以后进行变造、伪造公章并进而用以制造假证件、假印章的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伪造又变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但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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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申请保释
[律师回复] 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申请保释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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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印章,一般是指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单位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首长的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假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乱真即可。关键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一点是鉴别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标准。如果有制作权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虽然内容虚假会败坏发证、发文单位的信誉与信用,但这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武装部队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装部队的信誉与信用的破坏是性质不同的。因此,本法规定,凡无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则构成本罪。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换其真实的行为。比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上模仿原来的笔迹增添内容等。涂改证件的有效日期,改动公文的签发日期或单位,改变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谓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章、证件出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的对象即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拥有的,也可以是从他人那里盗窃、诈骗、抢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不论其来自何处,亦不论其是否真假,只要买卖的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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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果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或者进行其他诈骗犯罪的,属手段牵连,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从重论处,但构成犯罪却不能构成他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犯罪对象是三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公文以后进行变造、伪造公章并进而用以制造假证件、假印章的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伪造又变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但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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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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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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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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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遗弃武器装各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区分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武器装备罪处罚标准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遗弃武器装备罪而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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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装饰公司与施工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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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乙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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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 程 (以下简称工程 ) 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作
1、 甲方负责洽谈承揽装修业务 ;
2、 甲方负责广告策划和发布,设计方案和制作工服 ;
3、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工艺说明,巡视督导,验收等方面 ;
4、 负责工程测量,预算,设计,导购,现场管理 ;
5、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条:乙方工作
1、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统一着甲方工服,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 置悬挂甲方公司标志 ;
3、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
4、 乙方应处理好物业及业主的关系,不得和业主争吵,有问题须及时向甲方反映,监 理及时协调 ;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
5、 文明施工,管理好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
6、 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私自或以甲方的名义私自承揽业务,如有业务应通知甲方,经 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接 ;
7、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
8、 乙方负责甲方的所有施工材料搬运到施工现场 ;
9、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施工现场做到一日一清,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土渣一律装袋 存放在指定地点,材料、工具按指定位置整齐排放,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
10、乙方自行办理所带队伍人员的公安检查等一切手续,出现问题甲方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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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不得与现场监理人员及我公司其他人员私下交易,一经发现全部扣除乙方向甲 方交纳的保证金 ;
第三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 程费用及工期。
第四条 ; 材料供应
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 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
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 共同验收 ;
第五条:工期延误
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
()、不可抗力 ;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 因甲方提供的材 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能延误 ; 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 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额的 2%扣除。
第六条:质量标准
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 lt;lt;昆明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t;gt;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
2、 乙方应认真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 约定条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 材料进场后的材料验收 ;
、 水、电、暖改造完后的隐蔽验收 ;
、 防水工程验收 ;
、 中期 (木做收口 ) 验收 ;
、 工程完工后的整体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 阶段验收合 格后 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 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
3、 本工程自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 交手续 ;
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 单。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自愿将伍仟元交予甲方作为质量保证押金,乙方每完成一个工 地,甲方从每个工程中扣出本工程最后结算总额的 500元作为工程保修金,每个工程保修金 在工程保修满两年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质量保证押金待双方合作结束 (合作结束时间为乙方最 后接的工程竣工日 ) 后满两年。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支付工程派工价的 30%;中期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支付工程 派工价的 30%,待工程整体完工且业主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派工价的 35%,其余 5%在 验收完成后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押金一次性支付乙方。
3、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 资料后 7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在签字时向乙 方结清工程尾款 ;
4、 乙方在甲方处所领取工作服、 工作牌, 现场标识等, 甲方在乙方进行后一次性扣除, 并不做退还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
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 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
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 延。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 12种方式解决:
1、 向昆明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 ) 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
3、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 (可另附页,附页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三条: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先前所签定的所有协议约定即时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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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法院如何判?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情况,需要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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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律文书的事实要素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案件的不同,事实要素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为七要素, 何事,即指案件的性质。在特殊的侦查情势中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对于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乃至侦破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何时。从侦查情势的总体方向分析案件的时间要素,可以揭示犯罪时间和过程,为深刻认识案情,部署侦查提供依据。何地。案件发生在一定空间内就必然引起物质环境的变化,势必在一定场合留下或带来某种物质,引起环境变异,产生大量反映犯罪行为的信息,为我们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物质实证。
何情,即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它要求侦查主体既要把握案件发生方式的差异性又要分析其发生过程的阶段性,对案件形成完整认识并保证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何故,即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明侦查情势中案件的因果关系不仅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还可以为查明未知事实提供线索乃至桥梁。
何物。物质实体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通过观察研究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或反映形象以及其他物质,可以把握物的特定性,为侦查提供线索。
何人。在侦查情势中,查明“何人”可以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证据。在有些案件中,查明“何人”还是侦查活动的中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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