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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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

一、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

多次盗窃盗窃未遂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盗窃未遂并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

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均未遂,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的处罚分以下情况:

1、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处罚

2.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的,不受刑事处罚;

3.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多次扒窃少量财物如何定性

盗窃多次扒窃少量财物的其性质为犯罪,将构成盗窃罪。所谓多次到期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法律规定多次盗窃,或者扒窃的将构成犯罪,不论是否盗得财物,也不论盗得财物的数额,都认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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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取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多次盗窃不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如多次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但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就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样存在缓刑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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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取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多次盗窃不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如多次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但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就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样存在缓刑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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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未遂应该如何定性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多次盗窃未遂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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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年内入户盗窃2次既遂,1次刚进院被主人发现而未遂,是否成立多次盗窃,认定盗窃罪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3。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1年内入户盗窃2次既遂,1次刚进院被主人发现而未遂,是否成立多次盗窃,认定盗窃罪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3。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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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
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
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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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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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
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
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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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未遂要如何进行定性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多次盗窃未遂要如何进行定性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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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未遂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犯罪未遂也是犯罪,需要程度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未遂事实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未遂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犯罪未遂也是犯罪,需要程度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未遂事实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
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
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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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未遂要怎样进行定性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多次盗窃未遂要怎样进行定性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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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既遂与抢劫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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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未遂和盗窃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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