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纠纷,是哪些极端现象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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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是债务纠纷,是哪些极端现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债务纠纷,是哪些极端现象

一、什么是债务纠纷,是哪些极端现象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债务纠纷出现的极端现象有:暴力逼债、涉黑逃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延长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办法是哪些

会导致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延长的有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

能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延长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办法是什么

会导致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延长的有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能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什么是债务纠纷,是哪些极端现象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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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个人个人债务纠纷的时候,不能走极端,要用合
[律师回复] 个人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1、和解。  协商和解的方式是解决问题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协商得出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最好可以签订还款协议等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也可以是在第三人的调和和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  
2、调解。  调解也是一种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调解与和解都是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但调解是在的第三方的支持或者是见证下进行调解的方式, 或者是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的过错和程序,双方达成一直意见后,会发出调解协议。  
3、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仲裁的方式,对于涉及到财产利益关系的案件,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因此,个人债务的处理也可采用仲裁,仲裁的成本相对于诉讼的成本要低得多且保密性强。  
4、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纠纷。交由法官来判决和裁量,采纳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定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处理。诉讼的时间虽然比较长,但有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5、强制执行。  在作出判决以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判决书到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令或者是强制扣押和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6、诉前保全或者是诉讼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变卖财产来逃脱债务,债权人在诉讼之前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把债务人的财产先行冻结,以确保有足够的财产用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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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个人债务纠纷时,不能走极端,要用合法合理的方
[律师回复] 个人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1、和解。  协商和解的方式是解决问题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协商得出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最好可以签订还款协议等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也可以是在第三人的调和和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  
2、调解。  调解也是一种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调解与和解都是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但调解是在的第三方的支持或者是见证下进行调解的方式, 或者是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的过错和程序,双方达成一直意见后,会发出调解协议。  
3、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仲裁的方式,对于涉及到财产利益关系的案件,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因此,个人债务的处理也可采用仲裁,仲裁的成本相对于诉讼的成本要低得多且保密性强。  
4、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纠纷。交由法官来判决和裁量,采纳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定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处理。诉讼的时间虽然比较长,但有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5、强制执行。  在作出判决以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判决书到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令或者是强制扣押和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6、诉前保全或者是诉讼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变卖财产来逃脱债务,债权人在诉讼之前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把债务人的财产先行冻结,以确保有足够的财产用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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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有权机关可介入调解或直接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法院将依法批准离婚。调解无效后,法院通常会判决不离婚,需等待半年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此时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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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极端自残怎么办
当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有权机关可介入调解或直接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法院将依法批准离婚。调解无效后,法院通常会判决不离婚,需等待半年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此时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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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我摧残”型。即扬言或用实际行动来漠视自己的身体,如自杀、割腕、自残、绝食等方式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不离婚,达到财产分割目的的方式。如果觉得配偶在离婚过程中有这样的自残倾向,要注意在离婚的立场上,一定要给对方坚定不移的感觉,绝对不能让对方认为自己有犹豫、反复、心软、矛盾的心理。即使对方采取了自残的行为,也坚决不要松口,最多默然。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如果自己坚持离婚,对方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产生严重后果,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也是行使人权的表现形式,如果提出离婚,对方想不通,采取了过激行为,对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人的伤害后果与提出离婚一方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本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面前采取了过激行为而另一方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女方不同意男方离婚,在男方面前吞服了几十粒安眠药,男方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女方死亡,那么,对于男方是否承担间接故意罪,虽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已有有罪的判例。因此,明知或应知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还是要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当然,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对于配偶的伤害后果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骚扰闹事”型。这类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是,你要离婚,你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好过。比如,发短信给提出离婚一方的朋友、同事揭短或恶意诽谤、到提出离婚一方的办公室闹事等。常见的骚扰闹事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另一方不愿意将离婚的事声张的心理,到另一方单位闹事。再比如,现女方声称要去男方单位找男方领导讲理,男方不可能阻止女方的行为,因为腿长在女方身上,但应当将自己的家庭情况告诉单位领导,以寻求支持和帮助,不要总担心丢面子。若女方真在上班时间找男方领导反应男方情况,男方单位最好派员接待一下,并告之家务事最好在家里解决,尽量不要影响单位工作。若女方执意不听,可请单位保安或写字楼保安参与调解协调,若再无结果,可以打电话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警察将女方带至警署并作了询问笔录后,女方一般不会再到男方单位闹事。  由此可见,不论是何方采取极端手段,一方不能轻易就范和让步,否则另一方会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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