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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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条件

一、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条件

成立股份制公司发起人应当在二至二百人之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是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可以认缴。股份公司具有更强的资合性。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是哪些呢

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成立有限公司的条件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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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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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除资本合作外,加劳力合作,是资本与劳力的双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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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设置有差异
股份制:企业自己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职工有分红权,所有权归企业。有企业集体股、职工集体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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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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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大部分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首先在我国境内是要拥有固定的房产的,并且发起人的人数不可以超过两百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身份上面,可以是我国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属于法人的这种身份,作为股份公司在成立的条件里面,还应该满足拥有至少五个人以上的发起人人数,这是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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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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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原则。公正合理,公开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或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
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占有国有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按债权债务处理;可由职工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买断;也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必须投资参股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
2、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确立的股权代表即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职工持股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3、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以现金、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4、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产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联社(联合经济组织)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向企业投资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由联社(联合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职权。
第五条股权结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51%以上);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应占主体(51%以上),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改制企业资产减负债等于零或小于零的,可不设职工集体股;改制或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社会自然人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六条职工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职工自愿入股,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可通过拆借或垫付扩大职工入股,用分红和自有资金分期递补,补齐后即为职工个人股权;企业允许生活困难职工分期入股,迟交部分不计红利,何时到位,何时计算红利;职工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不强迫其入股,不入股的职工不享有股东权益。员工持股份额及所占比例,应体现差异,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员工持股差异和比例。
第七条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职工集体股股权,可实行本企业职工共同共有,也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还可以完全实行按份共有。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是在职工集体股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贡献、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量化给职工,记在职工名下,享有分红权(收益权),企业存续期内,不能转让,在遇到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时,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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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股权管理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形式规范如下:。
1、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
2、优先股。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在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经营者期股。改制企业可划出一定比例净资产,设置经营者期股,由经营者先期出资20%--30%的现金入股,3—5年内用红利和自有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经营者买齐所有期股后,即拥有所有权。在期股买成实股前,经营者若离开岗位,期股不带走,不转让。
4、法人股及主办单位职工参股,按普通股管理还是按优先股管理,在企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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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企业设立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

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及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公司怎样募集设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发起人的规定
(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注册资本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创立大会的举行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公司如何募集设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起人的规定
(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注册资本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创立大会的举行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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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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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股份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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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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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重组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重组协议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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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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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能怎么募集设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发起人的规定
(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注册资本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创立大会的举行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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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股份制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成立股份制分公司的条件是: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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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
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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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如何募集设立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的规定
(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注册资本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创立大会的举行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公司成立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成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投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四)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
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六)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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