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发现盗窃罪怎么处理
1、受理登记,详细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情况、案发时间、地点。
2、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调查。
3、把调查情况记录数据带到公安局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盗窃超过1000元以上就立案侦查。
(1)不能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的主观要素,因为许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
(2)由于构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规制机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内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不当推迟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因而不妥当。
(3)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就难以认定该行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在外形上几乎不能区分,必须借助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主观要素,与对盗窃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因为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情况相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相关,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三、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涉嫌盗窃罪庭审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派出所发现盗窃罪怎么处理,盗窃罪是公诉案件,先要由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调查结束以后由检察院对盗窃案件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会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对盗窃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依法宣布判决结果。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