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受胁迫婚姻撤销时限是什么
受胁迫婚姻额的撤销时限为一年。
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人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
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
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因婚姻者被撤销而发生变动。
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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