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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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发生侵害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复的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裁决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由继承权被侵害的继承人本人来行使,但在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如果胎儿的继承份额未在遗产分割时予以保留,在其尚未出生时,其母亲有权代理胎儿主张其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要求保留其应继份额。在胎儿出生后,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代理其行使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的债权按照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下列发生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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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有什么要求
宅基地一般都是掌握在被继承人手里的,真正的来说,只有对于继承人的要求,因为继承人做的不好,就可能失去继承权。而被继承人就没有这样的结局,被继承人所要做的,最多就是立下一份遗嘱,明确继承人的权力而已。
一、农村房屋继承法中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该继承行为丝毫没有破坏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也没有要解决的冲突。
1、继承权是法定的,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单方的民事权利,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买卖房屋合意有本质的区别;
2、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则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同时当然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只不过这个房屋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利,继承人再次出卖、转让、赠与该房屋时,应遵循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
3、目前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房屋,却无不能在农村继承房屋之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使继承权,因此办理该公证完全合理、合法。
农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针对转让,不包括继承。我们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对继承是给予办理,只是继承人再转让时必须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1)关于农村房屋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农村房屋继承一般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农村的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的房产。对于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是由被继承人拥有说的,这个房屋的使用权是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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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诉求恢复原状
[律师回复] 称同一楼座的三个单元被产权方出租给某公司,用来经营酒店式公寓,装修中将原有楼房及房屋的建筑格局完全改变,该楼座其他两个单元的17户居民将出租方、承租方和装修公司诉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本网今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该17户居民是朝阳区静安里45号楼1、2单元房屋的业主。书中,他们称,该楼共有5个单元,另3个单元的产权方是北京衬衫厂。该厂在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情况下,将3个单元出租给中艺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酒店式公寓,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将3、4、5单元主体承重墙毁损,原本功能的墙体全部打通,人为开辟了一条走廊,使原有建筑格局完全改变。  17名业主认为,北京衬衫厂虽为3、4、5单元的所有权人,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承重结构、外墙、通道等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三被告在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下,没有履行合法的申报、公示、审批等手续,就擅自动工改造楼房建筑格局,将属共有部分的设施全部破坏,已经给整个住宅楼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侵犯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利,若不立即停止侵权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个住宅楼业主的声明安全都随时存在严重威胁。  17名业主称,他们曾多次与其他业主共同联系三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诉至。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律图网ttttt
如何理解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要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尽管侵害继承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说来,侵害继承权实际上表现为侵害人没有合法根据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发生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回复的请求,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其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人民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例如,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继承人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变更登记而自己被排斥进行产权登记,或者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出卖、拆迁或翻盖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可能长期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在这种情形下,依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讼。”《继承法》第8条中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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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继承权修复申请权在继承人权益受损时,允许直接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一般由受损继承人本人操作,但无行为能力者由代理人代理。孕期胎儿的遗产份额可由母亲代为申请保留。出生后,法定代理人同样负责行使修复申请权,确保合法继承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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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复户口注销后要求恢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没有全国的具体的统一规定,应该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被注销的原因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该户口是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而注销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办理户口落实手续;
2、在该户口是因为双重户口(本条例第6条)或者“死”亡而销户(本条例第8条)的前提下,不能办理恢复该户口登记的手续;
3、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因户口迁移证过期、农村人员因结婚被原籍注销常住户口的,可以参照《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
4、在当事人属于归侨人员办理原常住户口恢复登记的,应带上本人的护照、在国外定居的证明等证件及资料,去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恢复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探视权的行使中止恢复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视权的行使中止恢复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提出申请,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
一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二、探视权的定义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下转第59页)(上接第52页)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如果上述情况消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条件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提出申请,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有待于最高人民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后作出司法解释。人民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如果通过审理确认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有利于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就应该中止探望。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监(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除外),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上述情况消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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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那么在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后,其对公房的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继承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由继承人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
二、公房能继承吗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结合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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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复函
[律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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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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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对此,公证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
二、关于如何办理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公证证明事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同意你们的第一种意见,即丈夫与妻子享有同等份额,但需要根据夫妻(妾)结婚时间和共有财产取得的时间,做具体分析和处理。
使用权房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使用权房能继承吗?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卖。
使用权是和产权相对的,又称公房,也就是公家的房子,属于国家的,拥有的是使用权,所以每个月需要交房租,要变成产权的也就是自己的很容易,那就是把产权买下来,这个房子就变成自己的了。使用权的房子也有房证,是个小本子,比个人产权的房本要小很多。
使用权的房子在法律上可以买卖,和产权的房子没什么太大区别,价格肯定要低一些,另外交的更名过户费也要少一些。区别最大的就是使用权的房子卖的时候必须由单位开介绍信,房子才可以卖,因为这个房子是单位的,但是这个问题不大。
使用权房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将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使用权房,可以将购买的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目前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够上市进行买卖交易的非常少,除非是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
(二)房屋置换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按揭。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
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吗
[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从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倘若前述争议中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的观点成立,则继承人放弃继承与不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 可见,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义务的观点,是对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放弃继承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现行的包括《继承法》在内的民事法律的规定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的。 继承人不因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而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仅是因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见,继承实质上就是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接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享受权利,对被继承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而且,除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不允许放弃继承的情形外,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权利人不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方面,还须注意,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不去接受遗产、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并不是免除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有可能因为没有权利人而归于消亡——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消亡取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否向其主张权利。 如果能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消亡;如果不能或被继承人没有债权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就可因没有权利人而消亡。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我们认为,被继承人的死亡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因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一种主观的心态所致,是能够行使债权而不行使债权的情形。被继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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