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物权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一般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经法院同意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医疗纠纷侵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是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产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产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8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0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4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1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5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3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5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5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6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3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7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淮安178****485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438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4****816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写道“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针对某一、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因涉及关于保护公序良俗和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被抚养人已经不具备被抚养条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为什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为什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
一,享有其利益,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1,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经过20年就是我自己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由此所发生的权利,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一件物品,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民法通则》
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排除妨碍等:

一,不具有支配性,是物权的一个作用,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我们认为,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综上,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罹于时效,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3,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物权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理由如下,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的保护。

二,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要物权存在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具体阐述如下。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换言之,但是物权继续存在,无论经过多少年。而且,岂不是天下大乱。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物权为支配权,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通俗的理解就是物上请求权,指本应属于某人的无权由于外界的干扰或者妨碍无法正常拥有时,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请要求恢复拥有权力的意思。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实效的固定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实效的固定么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肯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虽然物权是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同样有害于交易安全【继承 超过诉讼时效】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是每个民商事审判法官时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但规定得不尽完善:
第一,否定说。认为债权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物权以全面支配标的物为主要内容,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二者密切联系,物权不消灭,由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也不消灭。并进一步认为。理由是,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而否定说是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鉴于实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最佳配置,物上请求权不宜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同为使财产上利益获得满足的请求权,均应因长期不行使而消灭②。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的权利。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笔者赞同有限否定说;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人格权。为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有限否定说。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
第三,有限肯定说。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此规定不尽一致。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者,如《日本民法典》,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③,尤其是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至于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效力以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程序均未作明文规定而成为学界和实务工作中的要点和难点问题;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必要费用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以特定人一定的作为或为内容的,与债权请求权没有实质性区别。物上请求权若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使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催缴适用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催缴适用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催缴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业主拒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由其公共性、公益性所决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产生与存在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无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无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哥哥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合同无效适不适应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一个朋友因为签定一份合同,后来发现是无效合同。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合同无效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
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
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吗?
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因为本身的特性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物权可以存在很长的时间,如果在物权存在期间物权请求权因为诉讼时效而消灭,就不能够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所以物权请求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对无效民事诉讼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因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这当然不能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以后,对于让予方来说就依法取得了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所以从无效民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既可能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而归于无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有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的除拆期间为一年。所以这种民事行为在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则在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则诉讼时效从一年除拆期间届满后开始适用,时效期间也同时开始计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其他侵权 > 物权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