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专利权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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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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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叫专利权质押问题带来帮助。
什么叫专利权质押

一、什么叫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二、专利权期限是指什么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法定期满的终止时间。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无其他原因终止专利权的,专利权至专利权期满之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三、公司专利权是什么的

公司专利权属公司所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什么叫专利权质押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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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才能形成专利权质押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才能形成专利权质押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样才能形成专利权质押合同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专利质押合同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了以上说到的五项内容,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质押合同最好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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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什么必备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什么必备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权质押合同有哪些必备事项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专利质押合同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了以上说到的五项内容,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质押合同最好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有哪些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专利质押合同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了以上说到的五项内容,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质押合同最好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债权质押贷款怎么进行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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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可质押吗?
专利权质押或者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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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债权质押贷款怎么进行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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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什么是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人的义务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什么是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人的义务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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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第2条质押期限。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第5条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第6条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第7条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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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
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0什么叫发明专利,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什么叫发明专利,怎么申请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至于学者对发明的定义则是众说纷纭。了解和分析各国专利法对发明的规定,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标准: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二、怎么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
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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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可以质押么2024
我国《担保法》第75条中,就可以质押的权利做出了范围划定,其中第三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时可以质押的。因而,专利权中涉及到的财产性权利其实是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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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分类问题解答如下, 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分类
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
收费权法律性质界定

一,从标的层面分析。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该权更强调自身的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显然,其并不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准物权范畴。它与作为投资收益的股权相比,其显著区别只是形式层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质上并无大异的投资收益权,属于可设质的财产权范畴。所以,在这一点上,收费权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相符合。

二,从成立要件层面分析。权利抵押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需抵押人将被用于抵押的权利载体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立抵押权。而权利质押的成立则以移转被用于质押的权利载体于债权人占有为要件。这点同样表明,收费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并无异义。

三,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在该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97条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
(四)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资收益权属于上述不动产收益权范畴,并且相关收费权是投资收益权在经济价值本质不变前提下的行政法语言形式,所以,收费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
(四)项的弹性规定。这也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四,在具体实践中收费权只要具备下列要件,就允许出质:一是权利应是私法上的财产,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权利;二是必须是可以让与并且有长期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财产权。质权以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担保债权,如果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或者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收入来源,就无法对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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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权利质押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权利质押期限是多久
一、权利质押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质押权的获得是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依法签订合同并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质押权的期限是根据合同内容中,质押物出让的那天算起。或者是合同双方一致达成的规定时间,因此合同到期便解除合约关系。
二、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进行股权质押有哪些利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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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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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票据质押权利该怎么实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质押权利该怎么实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票据质押权利如何实现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背书行为应遵守《担保法》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而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行为也应符合《票据法》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权利担保行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可以行使、处分该权利,以所得价款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出质人,质权人也可在票据所担保债权未到届满期而票据已到期时,行使处分该权利,以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作为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行为的行为人得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为要式行为,方可使该行为有法律约束力。故票据质押行为与其他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相同: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同时为了明确双方的质押关系,在背书中还应有“质押”文句。质押关系是质押背书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将此原因关系记载于票据上,并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一方面,被背书人合法持有票据,取得票据权利,质权实现时可行使和处分票据权利,实现其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得到的票据和票据权利与通过其他转让背书行为得到票据权利有一定的区别,毕竟来自票据质押行为而非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前者的背书人作票据质押行为时,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质押权利、义务关系,当主债权实现时,出质人有权收回设质的票据,故为此行为时出质人(背书人)绝无担保被背书人后手一切票据权利之意思表示,而只愿担保当质权人因实现质权而行使和处分权利时,其权利能够实现并得到保障。故票据质押背书行为从票据行为的结果上来看更类似于有“禁止转让”记载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这一点,在我国的《票据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得到了验证和支持。
对于质权人质权实现时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已得到共识,但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包括背书、转质等行为,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上文所述,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以票据行为理论分析,有禁转记载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只是该票据被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取得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做禁转记载背书人的权利的担保,即禁转记载背书人可以该记载对抗被背书人一切后手债权人。质押背书行为是附行使条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当行使条件成就时该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享有并行使该票据权利,其再次转让行为应视为其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质权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不应该看成是另一种权利。只是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行为人(受让人)无法也没有必要对债务人和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只要单纯相信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内容受让票据就会得到保护,即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文字记载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故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也无需证明该质权已具备行使条件,应推定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这样更有利于维护票据持票人的权利并强化了票据的流通性能。“推定”即为无相反证据时的肯定判断,当然,如质权行使条件并不具备,质权人行使该权利即为无权处分,此时当给出质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由他提供证据证明质权人无权行使处分票据的行为,其行为无效。但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抗辩应随票据质押或转让背书行为而被切断,因取得人无法对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出质人不能以票据自己未表现出来的抗辩对抗取得人,质权人的一切后手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虽然他们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上有质押背书人的“质押”文句记载,表明该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的担保责任,取得票据权利的该等后手只能向除设质背书人以外的一切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当然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即有证据证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不成熟时,其再次背书转让或设质行为无效。但该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后手绝对丧失票据权利,就如同伪造背书人的签章进行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蕴涵的法理一样。
我国《票据法解释》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讼的,人民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此规定是否绝对否定了质押票据的转质押或背书转让?从字面上理解,票据法的该规定并未完全禁止质押票据的再行转让或转质押,只是从一种实践的角度规定何种转质、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暗示除此之外的转质、转让行为有效的含义,即没有因纠纷而提讼的转质、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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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资金能否用于存款质押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出一定的注册资金,刚成立的公司要发展绝对不是容易的事情,一些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上的需要,在这时候就打算拿着自己的注册资金去做质押而获得相应的资金。但是一般情况来说,注册资金不存在被质押的说法,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资金一般不够成质押物,如果把资金交给对方,那失去一般意义上的质押目的。特殊情况下,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将资金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哪些内容不是权利质押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客体,不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的问题,尤其是登记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都有明确的登记机构,操作性强,但是普通债权的登记往往在登记机构的确立问题上,要么登记机构不明确,要么登记机构虽然经指定,但是实践中登记机构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登记(事实上这种推脱、拒绝的情况在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的登记事项的登记部门中,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已经形成正规的操作的部门以外的部门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水电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权的质押登记。在温州,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其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其可继承、转让、质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质押登记机构,相关的主管部门或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或以办理登记的各项条件未成熟为由予以推脱。但是温州的实际情况是民间对资金的要求非常需要,银行也急需相关部门为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办理质押登记,经温州中信公证处与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部门充分协商研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比照担保法第43条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决定由温州中信公证处办理出租车经营权的质押登记工作,并在实践的操作中取得了成功,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当然,公证处承担上述质押登记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和途径,但是由于公证处办理质押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授权,目前还只是一种尝试、暂时的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希望我国担保法相关的立法中能尽快明确公证处在质押登记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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