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订立口头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遗嘱因为订立遗嘱时,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效的。
2、遗嘱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4、遗嘱处分了被继承人之外的财产。
5、遗嘱不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哪些口头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口头遗嘱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且遗嘱内容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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