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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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一、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一般是指当事人请求恢复其原来继承权的请求权,且该权利一般出现在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等情形下。丧失继承的,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外,只要获得被继承人原谅,就可以恢复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子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继子继女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财产继承权原则是什么

财产继承权原则如下: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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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代位继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赠人代位继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赠人代位继承的条件
受遗赠人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的特征: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二、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姻亲不得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已亡的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继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遗产。
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进行的继承。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3、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如祖父母改变遗嘱,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赡养过他们的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三、遗赠的条件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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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后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中止可以恢复吗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执行中止后,中止的情形消失的,被执行人应该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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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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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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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九级工伤恢复期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休养期,与伤残等级无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恢复状况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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