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形式审查流程如何进行
对于商标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三个部分:首先是对于申请书的审查,确保文件齐全、填写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都有签字盖章;其次是对商标图样的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再次是对填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进行审查。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转让的形式是如何的
商标转让的形式如下:
1、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2、继承转让。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由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商标归属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
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
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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