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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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盗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盗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一、盗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专业分析:盗窃不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有三: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盗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是民法概念,盗窃是刑法术语。

2、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当得利是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什么属于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公私财物主要指的就是公共和公民私人的财产。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盗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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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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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与盗窃罪如何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与盗窃罪怎样区分
【案情】
200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从某县城搭乘福建公共汽车往泉州,坐在最后一排的座位上。当该车行驶至一加油站,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后二排的旅客苏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95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购买食物。买后因他故未及时上车。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苏某因此掉车。此时,被告人陈某发现苏某未上车,便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塑料包取来,见包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来,分藏在自己的衣袋里。苏某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多分钟赶上原乘坐的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已不见,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声称如能退还给他,他将付1000元酬金。见无人出声,苏某即叫驾驶员把车开到附近的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被告人陈某仍沉默不语,后又进行阻挠,说他带有货,如车开到公安局被查出,要苏某负责。驾驶员不理,径直把车开到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陈某承认拿了苏某的钱,并当场交出。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旅客苏某因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的装有95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于遗失物。陈某将其中的9500元人民币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笔者评析】
笔者赞同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苏某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旅客苏某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虽然脱离了苏某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陈某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的遗失物是不同的。
(2)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对方或
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从本案来看,陈某发现同车旅客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额钱款的塑料包时,乘机把包内的钱款取出,分藏在自己衣袋里;当失主在短时间内赶回查找时,被告人仍默不作声,并且阻挠把车开到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这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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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属于侵权行为吗
不当得利事实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其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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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侄子高中毕业后不学无术,和当地社会上的小混混经常行窃,被抓了很多次了,前不久他因偷窃路人2000元被告为不当得利,请问偷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例子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偷窃是众多不当得利的例子中的一种。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在取钱的地方准备取钱,发现里面有张银行卡还插着,取了一下发现能取出钱,那么不当得利和盗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2、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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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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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1]
3)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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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牛被我家附近的人偷走了,这属于不当得利吗,请问牛牛盗窃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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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一,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
(1)为受领的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
(2)受领人因为依赖取得的利益为应得利益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
(3)因为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失,
(4)受领人的权益因该利益的取得而消灭或其价值减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损害的发生须受益人主观上无过失,如果因受领人的过失致损害发生的,应由受领人自己负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转嫁于受损人,有违公平原则。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一般包括两种:
1、返还原物:显然本例中被粉刷的油漆是不可能返还原物的。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以上是对牛牛盗窃不当得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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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捡到钱算不当得利吗?
路上捡到钱,这个在生活中很符合常理的,很多时候人们掏手机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口袋掏东西,将手拿出来的时候,会顺势把口袋里面的钱也弄丢了,所以捡东西掉东西的行为很常见。那么关于捡到钱算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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