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职责有哪些
遗嘱执行人职责如下: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有效的遗嘱有哪些
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哪些人能作遗嘱见证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能作遗嘱见证人: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三)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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