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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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有什么

一、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有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都有什么

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的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未成年的监护人可以是什么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就算父母离婚,监护人也是父母。孩子父母不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由孩子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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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1.保障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生活起居; 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代理民事活动,提供法律援助; 3.注重品格和思想教育,对违法行为负责; 4.营造和谐家庭氛围,配合学校教育,促进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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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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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
[律师回复] 将其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关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3、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不得虐待和遗弃,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父母违反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 (一)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l)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经常地、连续地对未成年子女滥施,百般欺压和迫害,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二)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l)侵犯的客体是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三)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婴儿子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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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监护人需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权利及财产利益,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同时,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参与诉讼,并负责其教育、生活照顾。如被监护人造成第三方损失,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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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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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至被监护人多大?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至被监护人18周岁,因为监护人他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未成年人的年龄就是18周岁为界限的。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当中,18条对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一些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人身和财产以及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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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违反监护和抚养义务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父母违反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 (一)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l)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经常地、连续地对未成年子女滥施,百般欺压和迫害,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二)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l)侵犯的客体是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三)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婴儿子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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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对于监护人来说,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可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保证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财产进行处分;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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