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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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怎么认定商标是假冒的

当商标符合下列条件时认定其为假冒的:

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这个损害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荣誉损失。

3、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注册人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

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驰名商标是如何申请的

首先,驰名商标是不能申请的。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而非申请可得的。

其次,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

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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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1、要看在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多少和销售区域的大小。2、在国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和销售区域的大小。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告诉发布情况。4、最早使用该商标的时间,以及连续使用该商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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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法律上有哪些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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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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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 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 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 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 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
《商标法》第14条认定标准,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 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 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 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 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 《商标法》第14条认定标准,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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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驰名商标又被称之为周知商标,是我国商标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方式。司法认定主要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个别地区会由基层法院进行认定。行政认定主要是工商总局进行认定。相关部门会根据商标的影响力,持续时间等因素,对相关商标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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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商标驰名认定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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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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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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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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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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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律师回复]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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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 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 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 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 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
三、《商标法》第14条认定标准,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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