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有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形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了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了5000-2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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