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与商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区别:
(1)标志物不同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
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
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
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
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
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有什么区别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有下列区别:
1、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而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注册商标的转让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4、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5、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6、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而在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7、商标转让需要签订相关转让申请文件共同提交商标局备案转让,其法律结果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商标许可只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即可。商标许可应当提交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去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8、商标转让应当将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许可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9、在实际应用中,商标许可根据授权使用的期限缴纳使用费用,而商标转让则根据双方达成合意一次性缴纳转让费用,亦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用。
10、商标许可若是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则最高,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的赔偿主要有:
1、导致原有商品订单减少,所引起的经营损失;
2、因假冒商标或标识,引起其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3、因侵权行为对商标信誉带来的名誉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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