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主篡改借条借条是不是还有效
债主篡改借条,篡改后的内容无效,但篡改前的内容还是有效的。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借条。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实际发生债务关系的欠条,等于没有实际履行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主张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供没有支付款项的证据。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不是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
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不是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欠条没有写债权人是不是有效
欠条没有写债权人名字,也是有效的,除非债务人证明持有欠条的不是债权人。
欠条如果没有写债权人名字的,债权人持有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被告人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有证据辩驳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单凭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来打官司,其证明效力大大减弱,不足以支撑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可以通过双方的转账交易记录、关于追还债务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债权人资格以及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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