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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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吗

一、返还原物诉讼属于侵权纠纷

返还原物诉讼属于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中包括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占了他人的物品,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自然属于侵权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生命权纠纷是不是侵权纠纷

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包括侵犯财产权纠纷和人身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不当得利纠纷是侵权纠纷吗

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返还原物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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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朋友的妹妹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所以想问问谁知道关于返还原物诉讼费怎么收取来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若对于返还原物诉讼费计算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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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是不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返还原物是不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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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返还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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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本身就是法定案由之一,事实上,法律制度从未规定过,原告在起诉的时候需要自行确定案由,案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的。案由主要是确定了案件的名称,另外也便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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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物属于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不过,如果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他人的财产,是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的,构成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免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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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于对原物返还的举证责任应该怎
[律师回复]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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