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商标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二、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5、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哪些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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