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什么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
1、即在商标注册、异议、复审等程序中,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纠纷时,依职权予以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处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时,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3、认定驰名商标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是
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一)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二)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三)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四)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获得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什么
获得驰名商标的途径如下:
一、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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