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出轨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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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中出轨是否属于重大过错?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轨属于婚内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其列在“其他重大情形”项内。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出轨情形都属于婚内过错,例如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
婚姻中出轨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一、婚姻中出轨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根据目前《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重婚,也包括事实的重婚;

2、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4、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以此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因此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轨属于婚内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其列在“其他重大情形”项内。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出轨情形都属于婚内过错,例如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

出轨在道德上属于恶行,但是在法律体系评价内并不属于特别恶劣的行为,因为人无论何时都有对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利,婚姻的缔结让人类让渡一定的身体自由,但这不是绝对的。

所以,如果只是偶发性的出轨,在离婚时甚至不会受到严格的法律“惩罚”。只有出轨构成稳定同居、婚外生子、长期性质出轨等等情形,破坏了婚姻的法律制度下的夫妻关系,构成法定过错,才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实质影响。

二、出轨导致离婚可否要求赔偿?

《民法典》在规定过错情形时,也规定了如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在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倾斜于无过错方,甚至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家庭关系破裂发生时,无过错方的一方请求对导致此状况的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在进行损害赔偿的时候,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婚姻中没有错误的一方,比如无效婚姻中,一方出轨,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此时由于婚姻无效,那么无过错方也无权要求赔偿;

2、必须是因为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因为其他情形如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提出离婚,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若不以离婚为前提,则法院不会受理;

4、提出一方必须无过错,若双方都有过错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

三、出轨哪些证据有用?

基于上文,当事人可以自行衡量出轨对自己离婚案件的重要性,决定自行收集证据的程度。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执着于找到对方的出轨证据,一找就是五六年,但最终证据也没有对财产分割产生实质性影响。

从司法实践角度,亲密照片、视频是最为直接的证据,这里的“亲密”必须达到一眼明显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肩走路、宴席中坐在一起等照片证明力度非常有限。

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有利证据,但其中同样不能局限于“暧昧”,需要有比较明确的互称爱人、宝宝等过分行为,或者明确在情人节等节日给对方转账特殊数字520、1314等等。

如果出轨事实被发现后,对方愿意写下悔过书、保证书,这些自认也可以作为证据。

要知道,出轨的具体行为有很多,但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属于《民法典》中的重大过错。因此,婚姻中出轨是否属于重大过错?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若认定属于重大过错,并且夫妻也是因此导致离婚的话。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过错方做出赔偿。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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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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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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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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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78亩属重大还是特别巨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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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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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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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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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什么是“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另外,提醒大家,因重大误解等事由撤销合同的,应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尽快行使,本案中,尽管原告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但原告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是其知悉亲子鉴定结果之时,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距其诉请撤销赠与时间不足一年,所以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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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分割。当夫妻因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无法通过协议分割予以解决,那就只能向提讼要求分割。在审理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种因素: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子女和女方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旦离婚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物质压力。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方的出轨行为给受害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论是谁提出离婚的,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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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一方出轨应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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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里一方出轨怎么判
判决离婚的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衡量证据能否证明这一事实。如果一方以另一方出轨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会判决离婚。因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当夫妻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因外遇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内容完全有夫妻自由决定。
二、离婚财产分配相关知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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