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精神病离婚小孩判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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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关于妻子有精神病离婚小孩判给谁,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妻子有精神病离婚小孩判给谁

一、妻子有精神病离婚小孩判给谁

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都不要小孩怎么办

父母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法院将会按以下处理:

1、离婚诉讼审理期间,父母都不要孩子的,法院会先先行裁定一方抚养孩子;

2、离婚诉讼审理阶段,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人。

并且,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双方的基本条件,比如个人收入;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八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意见。

实际中,还有将孩子交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的,但父母都要尽抚养义务,交付法定的抚养费。如果孩子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或者支付的抚养费不够的,爷爷奶奶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双方尽快支付足额的抚养费。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问,很可能构成遗弃,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可以送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严格来说,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若是要离婚的话,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其中,也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那么,妻子有精神病离婚小孩判给谁?如果配偶有能力的话,多数会将孩子判给其抚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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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脯乳期和不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会判给女方,其他情况由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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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其中规定的婚内患精神病的情形是指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疾病,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因此,能否离婚还需要看所谓的精神失常是否严重到足够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如果精神失常在法律上属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与精神病人离婚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因为有可能因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在诉讼中,精神病人需由利害关系人向申请宣告并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方式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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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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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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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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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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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患了精神病, 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3)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精神病人离婚案中如何认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加以确认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法定监护人)无异议为限,或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作为判定证据; 3、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当然,仍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其长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况的感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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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第
四、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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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第
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第
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第
四、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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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第
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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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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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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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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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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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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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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