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刑2年可以减刑一年时间,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可以减刑的情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1)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减刑的法定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主要从以上几点进行理解:
①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
②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③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三、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的时候,需要按照顺序装订材料吗?
1、刑罚执行机关,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的时候,需要按照顺序装订材料。
报送刑罚执行科的拟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编写页码,按下列顺序装订整齐:
(1)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呈报表;
(2)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3)人民法院判决书、历次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或送达回证复印件、执行通知书;
(4)罪犯入监登记表;
(5)罪犯奖惩审批表;
(6)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
(7)罪犯评审鉴定表;
(8)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9)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排序表;
(10)老病残罪犯认定表;
(11)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
(12)罪犯改造小结;
(13)罪犯认罪悔罪书;
(14)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
(15)其他材料。
2、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应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员还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名,加盖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
判刑2年可以减刑多少,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如果有认真遵守建议的各项制度的,将有可能会对此采取减刑等措施的。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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