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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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关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解答。
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一、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前两种方法计算不便时,可采用这种弥补性方法来计算损失额。这种方法是假定侵权方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一)非法获取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因此无论是行为人在获取之后是否实际对其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都受到了侵害,单纯的非法获取行为可以独立成为一类侵权行为。首先,应在有限范围内承认非法获取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例如,员工出于个人恩怨,窃取公司正在研发的资料并将其毁损,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可能造成实质的破坏。其次,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进而毁损的行为,相比于泄露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而言,对人类智力成果的毁损是终局性的,损失难以挽回。最后,对于严重侵害特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明显丧失,但是却难以说明具有严重扰乱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节,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予以处罚,使得罪责刑相适应。

(二)合法获取后的利用行为

行为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加以利用的情形较为复杂,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对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者,其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便是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对其非法使用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非法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限于为自己谋利的情形。单纯的使用情形是指前员工没有履行保密义务,使用行为导致其现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增加,但是尚未导致该商业秘密向其他市场竞争主体扩散。这种行为只是在同行竞争中,不当抬高了现公司的竞争优势,同时使得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竞争优势。而合法获取后的披露行为则不同,其本身可能并不是为了谋取利益,但却是一种破坏性行为。例如,行为人将正在研发的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发布到网络平台使得商业秘密的研发价值落空,即便客观上难以评估损失大小,也可以认为这种披露行为足以构成“情节严重”。

(三)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学界将此类行为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确定明知的程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知”删去,仅保留“明知”,说明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高了主观要素的标准。哪怕在“应知”保留之际也并不能将“应知”理解为应当知道。“应知”应属于“实知”的范畴,不属于刑事推定的问题。

对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当达到严重情节或者损失数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是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此时,一方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至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上文已经进行了讲解,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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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造成损失怎么算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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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能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能怎么计算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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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应该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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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如何确定损失?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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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秘密泄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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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损失怎么计算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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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员工泄露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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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竞争对手的人喝酒的时候,把公司的机密给泄漏了出来,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赔偿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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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定是?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在客体、客观行为和主体上是相同的,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在主观上则是出于过失。如当事人是解放军某部主管一项重要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机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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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泄露商业秘密的感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综上所述,泄露商业秘密的,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是需要坐牢的,而且根据泄露商业秘密所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加重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就是关乎生死。
泄露国家秘密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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