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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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些是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犯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哪些是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一、哪些是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量刑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金额是怎样认定的

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哪些是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犯罪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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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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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主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主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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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犯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赌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主犯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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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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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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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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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设赌场从犯,累犯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六个月至一年。开庭时可不可以请法院从轻或者判处拘役管制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不同情况处罚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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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开设赌场罪吗
违法开设赌场者是否触犯开设赌场罪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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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 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 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共同犯罪开设赌场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李某任中学校长,被告人朱某任副校长兼会计。在此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其中李某占用6万元,朱某占用4万元。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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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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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 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 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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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犯罚金是多少,开设赌场罪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涉案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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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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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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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认定怎样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是如何的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二、参赌人数、赌资的确定
1、参赌人数的确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2、赌资的确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3、开设赌场代理网站的确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是如何的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二、参赌人数、赌资的确定
1、参赌人数的确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2、赌资的确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3、开设赌场代理网站的确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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