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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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一、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涉及遗产继承的胎儿视为具有哪些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出生后是否能继承遗产,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婴儿的财产,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不能继承遗产,则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久即死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则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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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涉及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益、经营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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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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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
第三条
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
第一条
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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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
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2009__年__1__月__1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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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所谓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与遗赠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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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及遗产继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下情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这个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二,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因为农村的房屋一般都属于小产权房,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只允许村民内部交易,所以小产权房只有卖给同村的人,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
遗赠人通过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是,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在《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日常生活中,受遗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遗赠,又不明白地表示出来,如果法律不规定一个期限,那么遗赠的财产总处于一种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利于财产的流转。
此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的遗产,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如果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其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则无效。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
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将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之遗产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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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高速爆胎没有涉及其它车辆,交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爆胎原因
1.是轮胎漏气。在被铁钉或其他尖锐物刺扎而暂时没有把轮胎扎破,轮胎会出现漏气现象,进而引起爆胎。
2.是轮胎气压过高。因汽车高速行驶,轮胎温度升高,气压随之升高,轮胎变形,胎体弹性降低,汽车所受到的动负荷也增大,如遇到冲击会产生内裂或爆胎。这也是爆胎事故会在夏季集中爆发的原因。
3.是轮胎气压不足。当汽车高速行驶时(速度超过120km/),轮胎气压不足容易造成胎体“谐振动”从而引发巨大得谐振作用力,如果轮胎不够结实或者已经有“伤”,就易爆胎。而且气压不足使得轮胎的下沉量增大,在急拐弯时容易造成胎壁着地,而胎壁是轮胎最薄弱的部分,胎壁着地同样会导致爆胎。
4.是轮胎“带病工作”。轮胎在使用时间长后磨损严重,冠上已无花纹(或花纹过低)、胎壁变薄,已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光头胎”或已出现了高低不平得“薄弱环节”,它将会因为承受不了高速行驶的高压、高温而爆胎。
二、预防爆胎
1.优先选用子午线轮胎无内胎轮胎和子午线胎胎体较软,带束层采用了强度较高、拉伸变形很小的织物帘布或钢丝帘布,因此这种轮胎抗冲击能力强,滚动阻力小,消耗能量少,最适于高速公路上行车。无内胎轮胎质量小,气密性好,滚动阻力小,在轮胎穿孔的情况下,胎压不会急剧下降,完全能继续行驶。由于这种轮胎可以直接通过轮辋散热,所以工作温度低,轮胎橡胶老化速度慢,寿命比较长。
2.尽可能使用低压胎目前轿车、载货车几乎都采用低压胎;因为低压胎弹性好、断面宽、与道路接触面大、壁薄、散热性好,这些特点提高了汽车的行驶平顺性和转向操纵稳定性,大大延长了轮胎的寿命,防止了汽车爆胎的发生。
3.注重速度级别和承载能力每种轮胎由于橡胶和结构不同,都有不同的速度、承载限制。在选用轮胎时,驾驶员要看清轮胎上的速度级别标志和承载能力标志,选用高于车辆最高行驶速度和最大承载量的轮胎,以保证行车安全。
4.保持轮胎标准气压轮胎的寿命与气压有很密切的关系。如果驾驶员发现由于气压过高造成轮胎过热,绝对不允许采用放气、向轮胎上浇冷水的方法来降低温度,这样做会加快轮胎的老化速度。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停车自然冷却降温、降压。对于胎压过低,驾驶员要及时充气,并检查轮胎是否有慢撒气现象,以便更换气密性好的轮胎。
三、应对爆胎措施
1、不可以急刹车,应当缓慢减速。因为车在高速行驶的时候忽然爆胎会使车辆侧偏,急刹车会使这种侧偏更加严重,从而导致翻车。
2、缓慢减速的同时,要双手紧握方向盘,向爆胎的反方向转,以保证车辆的直线行驶。经历爆胎的操控心得:
1.全程双手握方向盘。
2.爆胎后绝对不能立刻全力刹车。
3.如果情况可控请抽出手,花0.5秒去开启双闪,完成后立刻继续握紧方向。
4.观察后视镜很关键。
5.速度下来后,再轻带刹车。
6.停在紧急带,需要立刻到后车100米之外设立三角牌。
7.请平时检查备胎的胎压,如果你改装了刹车,请准备一个能装进你大卡钳的备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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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涉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可以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写遗嘱并申请遗嘱公证。
  在公证时,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中的房产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得知产权属于遗嘱人的,会出具相应的遗嘱公证书;如果经调查得知产权不属于遗嘱人的,就不会出具遗嘱公证书,会告知要补充什么手续来完善产权的归属问题。
拓展知识:  
一、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二、遗嘱公证办理说明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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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消除影响。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详见最新修正(2010年)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设备等: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犯本罪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赔礼道歉。根据情况不同,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情节特别严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损失等,依自然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责任、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责任;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工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犯的是他人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属于侵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你好,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
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最根本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最根本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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