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夫妻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赌博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其次赌博是个人行为,所以产生的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夫妻买房一方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买房夫妻一方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需要看买的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买的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款是共同债务;如果该房屋是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该笔借款则应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键咨询
  • 174****28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7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3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43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3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6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1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怎么取证夫妻名义同居?
法医实践生活在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实际上是更加困难因为除非一些必要的登记操作将留下书面证据或是简介中明确表示,很难证明如果情况没有记录。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于2009年自林某乙处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次年6月,林某甲出具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此后,周某向林某乙还款二万元,林某乙出具收条。同年10月,林某甲又出具一份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前述两项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林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乙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无果。林某乙以周某至今未偿还其借款,其在借钱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八厘计算,且多次向周某催讨欠款,周某故意推托拒不偿还,因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周某与林某甲共同返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判决: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的借条系由被告周某签写并加盖手印,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债权凭证。被告周某欠原告林某乙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6月8日和2010年10月20日的借条,系由被告林某甲书写,并代为签署被告周某的名字,此两份借条的法律效力为本案争议之焦点。从笔迹鉴定结论来看,被告林某甲参与被告周某与原告之间借款活动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某、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6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姐夫在工作的时候,出差途中被一辆大货车给撞了,当场死亡啊,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义务赡养配偶父母吗
[律师回复]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所以需要搞明白的是,子女包括哪些?同样的,父母又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这里不是你想问的重点
  父母当然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了。
  但是,严格来说,姻亲父母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范畴。
  同时,有抚养义务才对应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是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
  具体可参阅百度百科“赡养人”一词。
  关于赡养人范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这里并不包括配偶。
  因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配偶的父母又赡养义务,配偶的父母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对其尽赡养义务。
  但是,对你的理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只要存在赡养义务,就不仅仅只是出钱出力,精神上的照顾和日常生活的料理也是赡养义务之一;
  2、在法律上,配偶的父母与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全了义务关系,不存在赡养和抚养义务;
  3、既然没有法律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了。当然,其他行为造成的结果,则另当别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什么是名义夫妻的重婚罪
名义夫妻的重婚罪,是指当事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一方或者双方都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即构成以夫妻名义的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明知对方有配偶,但还是是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明知对方有配偶,但还是是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举行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询到配偶名下的房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不动产查人,二是以人查不动产。允许以不动产查人方式进行的查询,基本无较大争议。而对于以人查不动产方式进行的查询,我国则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不正当利用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是对登记资料查询人需要的满足和对权利人隐私保护的一种平衡,避免了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对他人个人隐私侵犯的风险。  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不受“不能以人查不动产”规定的限制。基于此,夫妻一方可以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夫妻共有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的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作为共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当然可以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个人不动产,通常配偶查询时都涉及财产分割等利害关系,虽然对方没有所有权,但基于婚姻的属性及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另一方也应当享有知情权。实践中,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登记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人名下的房屋怎样增加配偶名字成为夫妻共有房屋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正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看成是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该条司法解释没有什么新意,只是对过去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虽然这样,但新法的规定仍然引起社会轩然,很多这样的家庭担心女方离婚时会被净身出户,扫地出门因此掀起了一阵在房屋登记时增加配偶名字的热潮,把配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物权法》为多人共有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房屋登记时增加配偶名字有两种共有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夫妻双方具有家庭关系,应该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将同时注明夫妻二人的姓名,并标明“共有”的字样怎样由一个人的名字,变更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呢因为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变成二人共有还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律事实变更房屋所有人的登记这样的法律事实有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夫妻之间,一般都通过赠与的形式实现这就需要拟定赠与合同,带着赠与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即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吗?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我们国家关于重婚罪当中的认定的具体的两种情形当中,就包括这样的一种情形,除了这种情形之外的话,还有一种情形是与其他的人员再次登记结婚,都需要按照成功去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婚前夫妻一方买的房子,婚后可以加配偶的名字吗
[律师回复]
1、有贷款的房子不可以增加共有人,除非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因为在自己贷款的时候,房产证一直在银行做抵押,这时候是不能办理产权的任何手续的。
2、《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因为抵押中的房产加名或减名为影响抵押权人押品风险,夫妻之间增加共有人只需80元登记费,夫妻以外的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只能通过买卖份额的方式增加共有人。 具体流程: 1)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2)办理提前还款,领取结清证明、它项权证等资料。3)拿银行出具的资料和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在房管局办理与贷款银行的解押手续 。4)现产权人及共有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房管局办理增加共有人更名或过户手续。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约定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4、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进行定义?
有些男人和女人没有结婚但是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但由于他们不是合法的夫妻,他们只有在分手时涉及到财产问题只能以同居的身份进行判决,法院通常判断他们是否保持时间和实际状态之间的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卖房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卖房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本条司法解释是民法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上的具体规定。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情形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转让价格合理;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受让人才能取得无处分权人让与的财产而无需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基于此,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不一致。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与一般的物权变动的区别只表现在权利主体上的特殊性,即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以下权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共同处理权即对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变卖财产等必须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相互代表权即在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变化时,夫或妻可以代表一方进行一般财产处理;物上追及权即夫妻共有财产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双方均可行使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出售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变化而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因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当该无权处分符合上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也即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善意取得。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当保持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状态及双方对财产的共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或者处分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物权变动造成了一方财产的损失则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即离婚时受损一方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一方予以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配偶名义借款并签名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