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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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是:

1、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2、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3、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

4、被转移的债权债务确实可移转。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

 4、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有偿转让必须是恶意的;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于其债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被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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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怎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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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撤销权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撤销权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必须是以权利受损害着的自我名义所申请行使的。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权的单方行为,是无须相对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销权的分类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

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
1、
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声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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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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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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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声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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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声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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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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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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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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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撤销权的效力,指债务人有害于债权行为被撤销后的客观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权判决确定之后,债务人之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已经无偿取得财产的,应将其财产返还债务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双方互返还。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其所受利益,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复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就受领标的物而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返还的财产或损害赔偿金,与该债权人的债权适于抵销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权,从而获得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债权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得到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必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债权人将追回的财产并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按比例清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免除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未转移”,财产回复至未被处分前的状态。财产回复后,所有债权人以利益均沾原则平等受偿,各债权人对于回复的责任财产有平等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就此财产优先受偿,满足自己债权的实现。
三、对受益人、转得人的效力
对于受益人而言,其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再要求给付。已经受领标的物的,负有返还义务。原物已经损坏或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转得人而言,被撤销行为若系无偿,则一经撤销,即原始无效,转得人应负返还义务。但若被撤销权行为系有偿,则因转得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不同:转得人如为善意,则取得权利不得撤销。如为恶意,得撤销,转得人负返还义务。
第三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因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欲使其债权得到满足,需按债权行使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另行。
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效力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活动自由的限制,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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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
假释撤销的含义是: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各国刑事立法对假释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应立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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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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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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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1)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2)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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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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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包含哪些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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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包含哪些法律效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包含哪些法律效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
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 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三、费用的负担
净债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净债务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总债务减去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债务额。是总债务和公司现金余额直接按的差额。  详细介绍:  总债务指的是公司发行与流通的所有债务。净债务是总债务和公司现金余额直接按的差额。  为了得到公司的价值,通常较为安全的是,以发行与流通的总债务为基础对公司估价,并且把流通的现金余额添加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上。然后,对总债务的利息支付赋予债务的税收效益,及可以估量公司把现金约进行投资是否能够有效地影响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当公司把保持大量现金余额作为例行之事,分析者们倾向于使用净债务率。如果选择运用净债务率,就必须在估价中保持所有方式的一致性。首先,公司的贝塔系数应运用净债务-股权资本了而不是总债务-股权资本率获得估计。产生于贝塔估计值的股权资本成本可用于估计资本成本,但债务的市场价值权数应以净债务为基础。一旦使用资本成本对公司现金流进行贴现,就不应该再加回现金。取而代之,应该减去发行与流通的净债务以便使得出股权资本价值的估计值。  暗含地,当从债务中减去现金而获得净债务率是,我们假设了现金和债务大致具备相似的风险。尽管在分析评级甚高的公司时,这一假设或许很正常,但它在债务更具风险时就会变得比较脆弱。例如,BB级公司的债务比公司的现金余额更具风险,而从一项中减去另一项将会导致对于相关公司违约的风险的错误看法。一般而言,御用净债务率将会高估更具风险的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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