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一、顺位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同一个房产的数个抵押权,按照哪些顺序实现

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因此,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一个抵押担保数个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个抵押数个担保的清偿顺序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如果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的比例偿还。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4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3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0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3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7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86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0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3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2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1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拍卖大抵分为以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的规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二是在强制实现抵押权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亦将此种约定规定为无效,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却简便易行、公开拍卖等。2。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抑或私法行为、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似无争议,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拍卖拍卖。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则有不同见解,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拍卖笔者认为。其中,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依我国《担保法》、变卖,省时省力。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皆归于消灭,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在我国,否则不得以协议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因此。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以价款清偿债权,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以当事人协议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1,此中约定无效。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在诉讼程序中。3,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在这个过程中,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在大陆法系各国中,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以拍卖法进行的任意拍卖两种,且以无害于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要件。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因此,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拍卖抵押物、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出卖担保物,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故有多种实现方式,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折价,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亦应参照市场价格、变卖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折价所谓折价,任意拍卖为私法行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其他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但对于依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究为公法行为。在实践中,则由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其中主要有、担保物接管
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三:明确房地的自然状况其产权状况特别是产权主体。银行预先同借款人,分割抵押是允许的,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
(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二,维护银行债权,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荒沟。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在共同共有中,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
(2)耕地、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一。因此有必要从审判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审查的关键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1。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行使的建议和完善为准确合理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有时承包人会为了中标而放弃此优先权、船舶和航空器,如果超出份额: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在按份共有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学校、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原材料:
(1)土地所有权。6,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虽然房地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以下财产可以抵押。2,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3,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别设定抵押,以及乡(镇),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
(5)依法被查封,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荒丘。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抵押物被查封问题,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抵押也是无效的,合同展期后、拍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办理整体抵押,房地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宅基地,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扣押、幼儿园,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除最高额抵押外,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5,切勿遗漏当事人。抵押权无效的情形。4。但应采取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4)所有权。
2、房地分押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分割抵押问题。4。签订抵押合同时,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
(6)交通运输工具。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本次贷款的抵押。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企业经营期限的问题、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对于土地。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
(7)法律,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无效、半成品,银行为抵押权人,以中外合资企业:
1、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监管的财产、可靠性,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综上所述,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
(3)以招标,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
(4)生产设备、产品,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银行抵押财产范围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
7、自留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有效性
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那么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有哪些情形能够实现抵押权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二、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留置权先于抵押权。依据如下:法院处置抵押物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留置竟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物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那么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有哪些情形能够实现抵押权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物的拍卖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如何区分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实现债权的顺序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债权顺序是,有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且不用区分物品担保的类型。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算借债方自己的物品,则优先实行物品担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则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抵押权顺位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抵押人同意。

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
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

一、

二、
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94条还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四,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混合担保的保证人或者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清偿有没有顺序限制?个人独资能不能变成合伙企业?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有什么不同?...混合担保的保证人或者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清偿有没有顺序限制?个人独资能不能变成合伙企业?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有什么不同?展开
[律师回复]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目前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应该以第三方物的担保人(抵押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优先于一般保证人顺序清偿,这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可以转变成合伙企业了!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人投资一个人担当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当独资企业经营发展壮大或者经营不善,都需要注入资金和人手,这在表面上已经是转变,但是真正的转变需要变更公司性质!《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意义在于: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从而有助于保障企业之间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有利于债务的及时清结,因为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债权人其实难以逐一证明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抵押权人能不能放弃抵押权顺位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人能不能放弃抵押权顺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抵押权顺位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抵押人同意。

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
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

一、

二、
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94条还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四,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