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因此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物品后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所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调查后的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强制措施能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是不能委托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进行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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