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可以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协议如何写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这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4、离婚夫妻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其实只能证明协议书成立了,男女双方在民政局拿到离婚证之后,协议产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及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

4、子女抚养和教育(包括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方式有时间);

5、女方在离婚时是否怀孕;

6、其他约定。

主要是把双方协议的其他内容尽可能多列举出来,以及约定违约责任,如双方确认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执行,应如何赔偿守约方。

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在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视方式和时间;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比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8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3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1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31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6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8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6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性质,并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协议,比如说遗嘱和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不需要其他的见证人,只要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签订。并且遗赠扶养协议书是没有具体的生效时间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地产合作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房产合作开发合同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 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保险公司定损是什么性质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公司定损是什么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所谓“核定”,大致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给予核实;
2、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确定,也就是定损;
3、对于是否存在免责情形给予确定。  所以,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要确定的是一种金钱总量。保险公司不是汽车修理厂,定损员也不是修理工或者技术员,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定损员在发生事故后去检查受损车辆每一处细微、去考虑汽车哪里可能受损、用电脑察看汽车的内部情况、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等,所以定损员通常不太可能了解具体事故给汽车造成的损伤和潜在影响等等。  可是不了解这些损伤,就无法确定修理费用,也就无法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所以,必然需要人对之进行全面、谨慎的检查、检测、确定车辆损失细节等。确定最终需要的修理费价目、总额等,从而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总额。由此可见,单从损失的范围看,就可能存在不同人、不同认识上的冲突。  此外,现实中很多修理厂存在着以次充好、高价低配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配件、修理费用价格进行必要的限制,这就会与修理厂的价格产生矛盾。另外,有些被保险人希望在4S店对车辆进行修理,可是保险公司却希望在具有一定资质的普通修理厂进行修理,能省点钱就省点钱,这种不同的服务商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  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定损结果。  《保险法》第23条将定损规定为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没有规定为一种法定权利,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报告自己的大致损失是什么、是多少而保险公司也有义务进行损失核定,提出自己认为的损失是什么、是多少两种观点都是各自的看法而已,都无法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定损结果,被保险人也可以接受,这实际上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后果,是协议约定损失数额,并不是保险公司有什么威权。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则保险公司也没有什么办法。  反过来也一样,被保险人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自己的损失结果。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审理的可以根据相应证据,合理认定被保险人损失数额。也很有可能另行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形给予第三方中立的核定,这实际上是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集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规定,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 2、工作时间和休息:包括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天数,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福利:包括养老、医疗、死亡等待遇,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 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其效力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谢谢
[律师回复] 其实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规定了两个“半数”和一个“三分之二”为决议通过的条件。  而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是根据一下来判断的:
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这里又有两个限制性条件:   
1、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即指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都有表决权,如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   
2、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登记债权,其债权人资格被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决议有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是指接到通知准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视为放弃,不应计入表决总人数内。   
二、 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这是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的又一限制条件,指虽然过半数的债权人通过了决议,如果这些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没有占到无债权担保总额的一半以上,决议仍不能获得通过。   
三、 关于对和解协议的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人的债权要求是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注:以上所提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诉讼,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涉及实质审查吗,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
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
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