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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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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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

一、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

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签合同只盖公章能够吗

公司签订合同只盖公章是能够的。只要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按手印后合同均可成立。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所以盖了公章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公司欠提成能够起诉

公司欠提成是能够起诉的。但是在起诉之前能够先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提成问题是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而劳动报酬的纠纷是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再上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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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够自己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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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自己写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司章程能自己写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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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章程大概要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章程大概要怎么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
监事的每届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 年,由 选举产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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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里面一票否决权怎么写
[律师回复] 股份公司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并未允许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东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开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护公众利益,对于组织机构的表决权机制的运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 控股34%就可以有绝对的否决权,而不是51%。 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所以要有绝对的否决权,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数应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一(即34%)才行。实际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安全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大概要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
监事的每届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 年,由 选举产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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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自己写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己写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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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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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
监事的每届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 年,由 选举产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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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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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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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
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怎么写?哪位能够说说看?
[律师回复] 甲方(发包方):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四川金玉龙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担保方):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项目现订于绵竹汉旺镇新开村待正合同签订时所交的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 工程地点:绵竹汉旺镇新开村 工程范围:图纸所包括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工程造价
合同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00元)以工程规模设计图纸和分类工程质量报价为准。
第三条施工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暂定壹年,进场日期2017年2月28日,工期一年至2018年2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由甲方监理发入场通知书为准。(但不得迟于2017年3月15日)。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工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5)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支付相应误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及机械台班费,如无法短期内继续开工,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款及并退还履约金。
3、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
第四条验收与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按国家验收规范和标准验收,乙方完成每项工程达到验收要求时,即送验收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7天内组织验收,合格签字为准。若甲方原因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若乙方原因逾期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1、乙方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到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30天内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注:决算必须在乙方完成一期工程两个内完成,否则将按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为准计算工程价款。
2、按最新国家定额取费,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项目工程材料差价减补和人工调准按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有关计算减补差。
3、乙方在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总量(指
水库、道路、保坎工程量)10%预付款。
第六条 工程履约金
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总计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签订本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进场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金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逾期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支配乙方所提供的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合同履约金,(注:但甲方不按合同支付款项除外)。
3、乙方在完成总工程量30%,甲方退还50万(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完成总工程量70%,甲方退还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主体施工完成15日内,一次性退还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在退还履约金和履约合同付款时,超出时间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肆倍计算付给施工方。
2、如果甲方未按实际工程量付款,或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到达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目义务和履行,并甲方给予乙方实际施工量5%的作为赔偿。
3、甲乙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本合同约定为准,如甲方在2017年3月15日前不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则本合同视为双方正式合同,在履行合同中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履约担保:
1、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甲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要求:按图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和义务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各方面手续的齐备。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必需的施工现场条件(包括农田所种物品、树木、拆除移植、清理及周边协调等)。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
(5)负责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
(6)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和临时设施和材料堆放场地。
(7)按实际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和各类标准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甲方签字认可。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
(4)服从现场代表和监理的协调和技术监督。
(5)组织有关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6)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拒(指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拒的事故)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拒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当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甲乙双方履行完义务,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决、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有未尽事宜按补充条款执行
1、本合同签订时,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金,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自行作废。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2017年3月15日前进场施工,甲方无条件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交履约金,并按月息3%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附件为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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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怎么写?哪位能够说说看?
[律师回复] 甲方(发包方):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四川金玉龙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担保方):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项目现订于绵竹汉旺镇新开村待正合同签订时所交的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 工程地点:绵竹汉旺镇新开村 工程范围:图纸所包括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工程造价
合同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00元)以工程规模设计图纸和分类工程质量报价为准。
第三条施工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暂定壹年,进场日期2017年2月28日,工期一年至2018年2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由甲方监理发入场通知书为准。(但不得迟于2017年3月15日)。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工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5)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支付相应误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及机械台班费,如无法短期内继续开工,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款及并退还履约金。
3、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
第四条验收与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按国家验收规范和标准验收,乙方完成每项工程达到验收要求时,即送验收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7天内组织验收,合格签字为准。若甲方原因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若乙方原因逾期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1、乙方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到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30天内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注:决算必须在乙方完成一期工程两个内完成,否则将按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为准计算工程价款。
2、按最新国家定额取费,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项目工程材料差价减补和人工调准按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有关计算减补差。
3、乙方在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总量(指
水库、道路、保坎工程量)10%预付款。
第六条 工程履约金
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总计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签订本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进场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金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逾期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支配乙方所提供的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合同履约金,(注:但甲方不按合同支付款项除外)。
3、乙方在完成总工程量30%,甲方退还50万(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完成总工程量70%,甲方退还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主体施工完成15日内,一次性退还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在退还履约金和履约合同付款时,超出时间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肆倍计算付给施工方。
2、如果甲方未按实际工程量付款,或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到达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目义务和履行,并甲方给予乙方实际施工量5%的作为赔偿。
3、甲乙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本合同约定为准,如甲方在2017年3月15日前不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则本合同视为双方正式合同,在履行合同中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履约担保:
1、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甲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要求:按图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和义务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各方面手续的齐备。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必需的施工现场条件(包括农田所种物品、树木、拆除移植、清理及周边协调等)。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
(5)负责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
(6)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和临时设施和材料堆放场地。
(7)按实际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和各类标准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甲方签字认可。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
(4)服从现场代表和监理的协调和技术监督。
(5)组织有关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6)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拒(指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拒的事故)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拒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当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甲乙双方履行完义务,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决、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有未尽事宜按补充条款执行
1、本合同签订时,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金,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自行作废。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2017年3月15日前进场施工,甲方无条件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交履约金,并按月息3%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附件为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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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发包方):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四川金玉龙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担保方):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项目现订于绵竹汉旺镇新开村待正合同签订时所交的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公寓 工程地点:绵竹汉旺镇新开村 工程范围:图纸所包括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工程造价
合同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00元)以工程规模设计图纸和分类工程质量报价为准。
第三条施工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暂定壹年,进场日期2017年2月28日,工期一年至2018年2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由甲方监理发入场通知书为准。(但不得迟于2017年3月15日)。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工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5)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支付相应误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及机械台班费,如无法短期内继续开工,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款及并退还履约金。
3、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
第四条验收与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按国家验收规范和标准验收,乙方完成每项工程达到验收要求时,即送验收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7天内组织验收,合格签字为准。若甲方原因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若乙方原因逾期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1、乙方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到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30天内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注:决算必须在乙方完成一期工程两个内完成,否则将按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为准计算工程价款。
2、按最新国家定额取费,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项目工程材料差价减补和人工调准按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有关计算减补差。
3、乙方在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总量(指
水库、道路、保坎工程量)10%预付款。
第六条 工程履约金
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总计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签订本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进场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金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逾期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支配乙方所提供的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合同履约金,(注:但甲方不按合同支付款项除外)。
3、乙方在完成总工程量30%,甲方退还50万(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完成总工程量70%,甲方退还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主体施工完成15日内,一次性退还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在退还履约金和履约合同付款时,超出时间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肆倍计算付给施工方。
2、如果甲方未按实际工程量付款,或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到达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目义务和履行,并甲方给予乙方实际施工量5%的作为赔偿。
3、甲乙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本合同约定为准,如甲方在2017年3月15日前不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则本合同视为双方正式合同,在履行合同中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履约担保:
1、四川绵竹杜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甲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要求:按图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和义务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各方面手续的齐备。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必需的施工现场条件(包括农田所种物品、树木、拆除移植、清理及周边协调等)。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
(5)负责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
(6)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和临时设施和材料堆放场地。
(7)按实际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和各类标准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甲方签字认可。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
(4)服从现场代表和监理的协调和技术监督。
(5)组织有关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6)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拒(指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拒的事故)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拒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当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甲乙双方履行完义务,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决、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有未尽事宜按补充条款执行
1、本合同签订时,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金,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自行作废。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2017年3月15日前进场施工,甲方无条件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交履约金,并按月息3%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附件为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四川绵竹颐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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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章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项目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章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使用不同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
2、法律效力不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3、刻制不同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几个字组成.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专用章有圆形和椭圆形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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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自己写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章程可以自己写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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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章程变更要经过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章程变更要哪些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东会表决的唯一例外。需要在公司性质、股东以及出资金额和方式,股东会、监事或监事会等方面重新作出规定,可以直接参考当地工商局网站上可以下载的标准格式文本。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法章程中法人盖章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章程中法人盖章是否有规定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的必需材料之
一,谁想申请公司就盖谁的章,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就几个人都盖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后才有公司印章。
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8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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