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钱债务履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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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是金钱债务履行问题带来帮助。
什么是金钱债务履行

一、什么是金钱债务履行

金钱债务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金钱债务又称为货币之债和金钱之债,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二、什么算是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因共同民事行为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比较常见的就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也有合伙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债务,通常可以称为连带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清偿其份额。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什么是存量债务置换

存量债务置换是指政府以前的债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偿还的,就是政府的存量债务。之后再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发债,用募集到的资金来还快到期的存量债务,其实就是变相延长还款时间,这个行为即为政府存量债务置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什么是金钱债务履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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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对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而纯享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譬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又不主张,使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认为对于债务人纯享权利的未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释并没有把债务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很难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用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能够为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随便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务人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使代位权落空。《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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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提前履行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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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可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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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条件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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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对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而纯享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譬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又不主张,使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认为对于债务人纯享权利的未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释并没有把债务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很难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用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能够为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随便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务人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使代位权落空。《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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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不履行债权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完全不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况下,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则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可以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的权利。 在采纳由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国法中,如果债务人明确宣告他将不履行合同,那么债权人可以不需要请求判决就解除合同。在德国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债权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给予宽限期,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在一方完全不履行时,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完全正当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受合同拘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当然,在考虑违约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要考虑到其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应据此解除合同。 二、债务人部分履行如何处理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数量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如果因部分不履行而导致解除,则对已经履行部分作出返还,也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 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违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未履行的部分对他没有利益,而已经履行部分是他所需要的,则不必采用合同解除的方式而采用合同终止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其利益。当然,在决定部分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果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如出卖人交付的不足部分数量不大,且并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应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如果违约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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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在我国债务的形式有很多种,非金钱债务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是金钱方面的债务,是以其他形式产生的债务。我国规定这类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合理期限内,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下面小编就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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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不履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对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而纯享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譬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又不主张,使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认为对于债务人纯享权利的未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释并没有把债务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很难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用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能够为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随便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务人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使代位权落空。《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根据传统代位权理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应当依照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将使其应该增加的财产不能增加,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原则来确立。代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合同上的债权,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诉权。只要这种权利能够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都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最高院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诉讼程序复杂,难于操作,《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消极行使对第三人的非金钱之债,不构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不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异议,或其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述意见。债务人总是要么站在债权人的一方认可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次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要么站在次债务人的一方主张代位权不能成立,符合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点。代位权成立时虽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债务人已承担了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债务人身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一审的认定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
债权人不履行的债务债务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借款的偿还一般会约定一个偿还期限,可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那样就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借款,如果的话又该提交哪些证据,这样的问题或许您暂时还有所疑惑,但是我相信您看完下文后就会明白该如何处理这类事件了。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咋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的时候,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调解; 2、申请支付令; 3、通过仲裁解决; 4、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所以在遇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向申请支付令来解决问题。 二、打债务纠纷官司要交的证据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的证据有以下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上述证据要尽量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某个证据就足够了而放弃了提供其他证据的机会,否则孤证一旦发生问题,会使得整个官司彻底输掉。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民间借贷中有很多债务人到期并不偿还贷款,对于迟迟要不回借款的出借人来说这将套住他们自己的资金,而且他们本身也是别人的债权人,可却不履行这一到期的债权,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打债务纠纷官司又该提交哪些证据,这样的问题如果您还不了解的话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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