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刑法》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2.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认定是什么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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