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1、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对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
1、划清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必须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和部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导航系统等。只有破坏这些关键部件,交通工具才能被倾覆和破坏,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损坏交通工具的座椅、门窗、卫生设备或其他不影响安全驾驶的辅助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通过放火、爆炸等手段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与放火、爆炸罪的界限。
前者的犯罪手段与放火罪和爆炸罪相同,都危及公共安全。它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停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有轨电车和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放火和爆炸罪的对象是停放未使用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和私人财产以及大多数未指明的人的生命和健康。为确保交通安全,刑法特别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无论行为人使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造成倾覆和破坏的危险,都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和爆炸手段破坏未交付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应以此类推。
主观上是看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否明知
客观上是看其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观上是看行为人,目的是让交通工具毁坏,还是未拆交通工具上的财物,或者让交通工具出事故来伤人毁财
(关键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注意,如果是毁坏车窗,座椅等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部位,不足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如果破坏刹车离合等重要的设施,足以发生客观方面规定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司法实务中,破坏交通工具罪也有未遂的,未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为犯罪未遂。而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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