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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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一、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是不一样的。债权人放弃债权就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其实债权人放弃债权也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相应的债务范围,但是不必然导致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放弃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的行为就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

1、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2、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债务免除有什么条件呢

一、债务免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人免除债务必须存在有效合法债权;

2、债权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4、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债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7、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表达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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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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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免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债权人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免除抵押责任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北京城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某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北京某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向建行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某某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某某集团对某某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建行某某支行向某某基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某基业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某某支行也未受偿抵押财产,城乡某某集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某支行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城乡某某集团对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建行某某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尚欠建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城乡某某集团的申请,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调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某某支行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某某基业公司预售已在建行某某支行处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了京房售证《预售许可证》,准许浩博基业公司对金方商贸大厦面积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层、1至20层房屋进行预售。同时,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了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商贸大厦房屋情况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大厦的统计表明: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二中院审理认为,建行某某支行为保障其对某某基业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在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建行某某支行在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某某基业公司开发某某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建行某某支行未经保证人城乡某某集团同意,即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某某基业公司预售抵押物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建行某某支行的上述行为,使得某某基业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致使已设定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75套房屋被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预售登记具有排他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受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建行某某支行对已经出售并进行了预售登记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建行某某支行事实上已经放弃了担保物权。由于该部分房产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3千余万元,已大大超过城乡某某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对建行某某支行要求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建行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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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的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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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抚养义务能因放弃抚养权而免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义务能因放弃抚养权而免除吗问题解答如下, 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
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
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被放弃或免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债权人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北京城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某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北京某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向建行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某某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某某集团对某某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建行某某支行向某某基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某基业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某某支行也未受偿抵押财产,城乡某某集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某支行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城乡某某集团对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建行某某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尚欠建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城乡某某集团的申请,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调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某某支行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某某基业公司预售已在建行某某支行处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了京房售证《预售许可证》,准许浩博基业公司对金方商贸大厦面积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层、1至20层房屋进行预售。同时,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了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商贸大厦房屋情况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大厦的统计表明: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二中院审理认为,建行某某支行为保障其对某某基业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在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建行某某支行在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某某基业公司开发某某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建行某某支行未经保证人城乡某某集团同意,即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某某基业公司预售抵押物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建行某某支行的上述行为,使得某某基业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致使已设定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75套房屋被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预售登记具有排他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受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建行某某支行对已经出售并进行了预售登记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建行某某支行事实上已经放弃了担保物权。由于该部分房产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3千余万元,已大大超过城乡某某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对建行某某支行要求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建行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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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与免除债务是否相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放弃债权与免除债务是否相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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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免除抚养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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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可否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北京城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某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北京某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向建行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某某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某某集团对某某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建行某某支行向某某基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某基业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某某支行也未受偿抵押财产,城乡某某集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某支行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城乡某某集团对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建行某某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尚欠建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城乡某某集团的申请,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调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某某支行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某某基业公司预售已在建行某某支行处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了京房售证《预售许可证》,准许浩博基业公司对金方商贸大厦面积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层、1至20层房屋进行预售。同时,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了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商贸大厦房屋情况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大厦的统计表明: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二中院审理认为,建行某某支行为保障其对某某基业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在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建行某某支行在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某某基业公司开发某某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建行某某支行未经保证人城乡某某集团同意,即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某某基业公司预售抵押物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建行某某支行的上述行为,使得某某基业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致使已设定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75套房屋被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预售登记具有排他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受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建行某某支行对已经出售并进行了预售登记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建行某某支行事实上已经放弃了担保物权。由于该部分房产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3千余万元,已大大超过城乡某某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对建行某某支行要求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建行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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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责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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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北京城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某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北京某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向建行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某某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某某集团对某某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建行某某支行向某某基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某基业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某某支行也未受偿抵押财产,城乡某某集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某支行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城乡某某集团对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建行某某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尚欠建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城乡某某集团的申请,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调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某某支行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某某基业公司预售已在建行某某支行处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了京房售证《预售许可证》,准许浩博基业公司对金方商贸大厦面积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层、1至20层房屋进行预售。同时,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了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商贸大厦房屋情况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大厦的统计表明: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二中院审理认为,建行某某支行为保障其对某某基业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在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建行某某支行在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某某基业公司开发某某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建行某某支行未经保证人城乡某某集团同意,即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某某基业公司预售抵押物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建行某某支行的上述行为,使得某某基业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致使已设定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75套房屋被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预售登记具有排他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受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建行某某支行对已经出售并进行了预售登记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建行某某支行事实上已经放弃了担保物权。由于该部分房产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3千余万元,已大大超过城乡某某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对建行某某支行要求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建行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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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债权人免除债务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四)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要注意什么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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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责任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责任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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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解决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
[律师回复] 如何处理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会导致:
1、免除使债务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债权人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因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2、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如何处理债权人免除债务?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
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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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权的条件和特征有哪些,债权人免除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放弃债权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放弃债权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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