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合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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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合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合并

一、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合并

设立分公司不属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属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以为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任何变化。分公司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能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及其途径有什么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合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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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可设立担保是否属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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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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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弊端
设立分公司的弊端: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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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 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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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流程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设立分公司流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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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想在中国开一间外资企业公司,不知道注册手续麻不麻烦,想问一下如何设立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一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5、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
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
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1
3、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商务部门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
4、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分公司设立是什么意思?设立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5、总公司章程
6、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7、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9、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
(二)、注册分公司流程
1、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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