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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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一、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均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之前就决定由哪个公司承担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民法典中企业转让后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转让后债权债务应当由转让后的企业承担,民法典中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如果企业是合并的,则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如果是公司分立的,则债权债务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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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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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受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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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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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受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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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受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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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不影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变更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且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表现为原投资人的退出和新投资人的加入。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经营权从原投资人手中转移到新投资人手中,并不影响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故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旧延续。
3.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的约定只对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加之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延续性,该企业以其财产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就不得免除。故本案中,甲宾馆仍应对被告陆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且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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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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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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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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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怎么样承担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怎么样承担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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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恐怕也难以通过和平的手段讨回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做法有两个。
1、请律师陪同前往,由律师向新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2、向提讼。这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
新设公司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的关系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若干规定》规定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重大失误。
《公司法》
第三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彼此平等、相互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当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相互,因此,原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与新设公司无关,新设公司没有参与这一诉讼的资格。如果原企业债权人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不应当责成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出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股份所有权。所以,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不是“转移”财产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行为不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只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有财产的形态变成了股份财产的形态。
其实,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保护所涉及的,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权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
既然原企业在新公司股份的数额是依企业的出资数额来确定的,那么能不能将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中股份的执行变通为由“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也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其性质是对原企业财产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股份的执行规范进行执行;而对新设公司连带责任的追究,则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新设公司三方法律主体,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不同于前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方式更是与前者不同。将两者变通,实质上是忽略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作机理和相应的功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两者可采用的执行方式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因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原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新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最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也可允许并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对新设公司财产的执行,则没有这么复杂,直接执行即可。第三,两者的结果不同。对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对企业在新公司出资数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效益好,则对股份执行的价值会高于企业出资的数额;否则会低于企业出资的数额。这与“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显然不同,而且更具合理性。最后,还应当指出,在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
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新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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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恐怕也难以通过和平的手段讨回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做法有两个。
1、请律师陪同前往,由律师向新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2、向提讼。这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
新设公司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的关系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若干规定》规定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重大失误。
《公司法》
第三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彼此平等、相互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当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相互,因此,原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与新设公司无关,新设公司没有参与这一诉讼的资格。如果原企业债权人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不应当责成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出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股份所有权。所以,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不是“转移”财产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行为不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只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有财产的形态变成了股份财产的形态。
其实,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保护所涉及的,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权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
既然原企业在新公司股份的数额是依企业的出资数额来确定的,那么能不能将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中股份的执行变通为由“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也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其性质是对原企业财产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股份的执行规范进行执行;而对新设公司连带责任的追究,则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新设公司三方法律主体,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不同于前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方式更是与前者不同。将两者变通,实质上是忽略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作机理和相应的功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两者可采用的执行方式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因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原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新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最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也可允许并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对新设公司财产的执行,则没有这么复杂,直接执行即可。第三,两者的结果不同。对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对企业在新公司出资数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效益好,则对股份执行的价值会高于企业出资的数额;否则会低于企业出资的数额。这与“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显然不同,而且更具合理性。最后,还应当指出,在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
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新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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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
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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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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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分立后的企业债务怎样负担
[律师回复] 对于分立后的企业债务怎样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公司分立成公司与公司,那么债务就由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公司分立成公司与公司,那么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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