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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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行为从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在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当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具体可仔细查看下文。
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有哪些

一、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进行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行政许可一般包含有许可认可,核准,特许经营以及登记,对于已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都可以按许可内容执行,但如果是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是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这种情况下可进行变更或撤销,以上是关于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相关回答,还有想咨询的疑问可以联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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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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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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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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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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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公司不发工资发起仲裁,他想问一下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的问题。
[律师回复]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
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撤回起诉。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
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______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律师回复] ( 1)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2)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 4)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5)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l)货物发送前,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2)货物发运后,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运输合同。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协商的变更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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