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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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第二,借款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或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接下来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

一、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

第一,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这样规定的用意在于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二,借款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或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是《民法典》为双方当事人在不能“自行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时,提供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出借人不得拒绝。出借人也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返还,但应先进行催告,并给借款人保留合理的准备期限,合理期限的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合理的准备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人归还本金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自始对借贷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即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对借款人而言,就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

(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均无效,在双方之间不再适用。因此,出借人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或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即使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该利率标准的约定也就无效,借款人无需依照合同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三)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利率标准无效,但是不影响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在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只是性质上有别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而属于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需要返还的本金为基准,自借款人应当返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在利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如果主张按照这种标准计收资金占用费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般是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的。

(四)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产生借款债权,为担保债权的清偿,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并且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排除担保的这种从属性。

对此,《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证合同为例,因保证合同随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如果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就不再对借款合同所涉款项的返还及所计收的资金占用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除此以外,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了吧。借款合同一般是在出借人给了借款之后成立,至于生效就要看实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至于还款的时间,并不是借款合同中必须要有的。因此,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时间。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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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怎么办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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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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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怎么办,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仍然未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人民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提讼,又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贷款人的权利将变成道德上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二、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还款期限决定着借款人应何时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应特别关注还款期限的约定,上文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出借人可以对号入座,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形,采用相应的方式处理。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出借人要及时追讨。如果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咨询一下,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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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
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则诉讼时效已过。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李某于2010年6月5日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2010年6月6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王某在2012年7月7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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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还款未约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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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约定借款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款的还款期限该怎么约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二、借款的诉讼时效
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是在约定的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了两年,则丧失胜诉权。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第一次主张之日起两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在实践中,一般就是按照20年来处理。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怎么计算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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