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这样规定的用意在于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二,借款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或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是《民法典》为双方当事人在不能“自行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时,提供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出借人不得拒绝。出借人也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返还,但应先进行催告,并给借款人保留合理的准备期限,合理期限的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合理的准备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人归还本金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自始对借贷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即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对借款人而言,就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
(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均无效,在双方之间不再适用。因此,出借人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或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即使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该利率标准的约定也就无效,借款人无需依照合同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三)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利率标准无效,但是不影响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在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只是性质上有别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而属于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需要返还的本金为基准,自借款人应当返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在利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如果主张按照这种标准计收资金占用费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般是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的。
(四)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产生借款债权,为担保债权的清偿,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并且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排除担保的这种从属性。
对此,《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证合同为例,因保证合同随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如果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就不再对借款合同所涉款项的返还及所计收的资金占用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除此以外,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约定应该怎么办了吧。借款合同一般是在出借人给了借款之后成立,至于生效就要看实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至于还款的时间,并不是借款合同中必须要有的。因此,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时间。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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