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可不可以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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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可不可以离婚

一、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可不可以离婚

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可不可以离婚。

这种情况离婚的,应当选择诉讼的方式,因为患有精神病的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可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不过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时候也是可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的。

这种情况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一方的精神病在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存在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因为,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的是否可不可以离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的可不可以离婚。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不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

下列情形可不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我老婆有精神病多长时间可不可以离婚

老婆有精神病随时可不可以提出离婚。

但是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不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下列情形可不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可不可以解答您所面临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可不可以离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不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可不可以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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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病退标准是哪些,达到几级才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病退标准是哪些,达到几级才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或一耳91D;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或一耳损失71D;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或一耳56D;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怀疑家人患精神病,可否强行送精神病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怀疑家人患精神病,可否强行送精神病院?问题解答如下, 答:除对自己的疾病有一定自知力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治疗外,为了防止“被精神病”问题的发生,个人是无权擅自强行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去接受住院治疗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家属强行将疑似精神病人送去住院治疗可以选择两种途径:  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然后家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身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疑似精神病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认定疑似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由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对申请人已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该公民的近亲属等监护人可以将其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至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疑似精神病人,家属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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