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界定范围有什么样的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界定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有什么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如下:
1、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制作假遗嘱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种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第二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第三种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四种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第四种情形,伪造遗嘱的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后,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被依法剥夺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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