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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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等等。关于怎样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接下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怎样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一、怎样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1、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产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丈夫欠债要不要夫妻承担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质。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

(三)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四)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权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但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一些债务虽然是以夫妻两人的共同名义去承担的,但是由于一方并不知情,或者这笔债务根本就没有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之中,那这类债务是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关于“怎样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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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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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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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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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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