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因为被家暴起诉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归属于男方、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常见家暴行为
(1)身体暴力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家暴形式,同时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施加攻击的行为,如一方殴打另-方致死、致残、重伤的,还有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等行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4)经济暴力
经济暴力是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5)家庭冷暴力
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处理” 的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1)报警记录。
这个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
(2)验伤报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3)证人证言。居住在经常发生暴力家庭旁边的邻居,一般对暴力情况都会有几分知情。
(4)认错书。施暴者写的认错书会成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
2、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
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认定家庭暴力时首先可以判断家庭成员实施的是否是积极的暴力行为,若属于积极的暴力行为,还需要确定保利达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损精神是否受损。如果损害存在,可以认定家庭成员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1、“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3、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实施了家暴行为后并不一定会丧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资格,若是想要离婚,需要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等的方式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对女方家暴起诉离婚孩子归谁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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