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金额达20万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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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设赌场获利20万的,是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会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开设赌场金额达20万判多久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
开设赌场金额达20万判多久

一、开设赌场金额达20万判多久

1、开设赌场获利20万的,是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二者之间有什么差异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四、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点,分别是:

1、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开设赌场抽取渔利,涉案的流水或者获利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看完上文开设赌场金额达20万判多久的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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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5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六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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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能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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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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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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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构成罪,一般会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原则上会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成正正比例处罚。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无能力缴纳,比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要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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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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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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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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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
我们发现很多关系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其实都是对具体的数额有要求的,此时不管是定罪还是处罚,基本上都离不开财物的数额。那对于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呢?而要是认定构成此罪的话,又应该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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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应该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应该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怎么样的
开设赌场构成罪,一般会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原则上会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成正正比例处罚。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无能力缴纳,比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要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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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应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怎么样的
开设赌场构成罪,一般会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原则上会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成正正比例处罚。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无能力缴纳,比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要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开设赌场罪多久才判刑,开设赌场罪从犯能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多久才判刑这个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法官会给出公正的量刑。
一、开设赌场罪从犯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二、缓刑的条件
1、适用刑种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适用的实质条件
在符合刑种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的排除条件
排除条件是指即使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倘若在排除条件范围之内,仍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三、开设赌场罪从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又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缓刑
由此可知,如果从犯不是累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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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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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从场所的固定性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
2、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3、从持久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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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设赌场要什么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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